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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奪撫養權,出軌

法律1.93W
離婚爭奪撫養權 出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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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離婚出軌爭奪撫養權嗎?

2週歲以上的孩子,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是對等的,此時應該看哪方更有能力撫養孩子,從經濟能力、居住環境、照顧孩子、學歷等方面考慮,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而不僅僅考慮誰的錢多。
但如果夫妻雙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撫養權: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孩子撫養權問題: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