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了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理離婚
一、分居三年了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理離婚
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
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
(1)向法院申請失蹤或死亡。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法院開局公告送達的單據,有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
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夫妻雙方離婚必須滿足的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過的夫妻,兩人已經領取過結婚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二)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三)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四)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好財務分割協議,子女贍養協議,以及其他離婚相關事宜;
(五)要求離婚的兩人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户口是當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六)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親自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七)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證件原件,且所有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證件。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起訴離婚。在這種見不到人的情況下,只能是起訴離婚,即便對方不出庭的情況下,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那麼雙方也是屬於離婚了。不需要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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