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想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
想離婚找不到人可以採取以下的辦法:
1、先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到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的另一半消失不視見滿兩年, 當事人想要離婚,可以先到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另一半宣告失蹤,人民法院作出另一半宣告失蹤的公告,公告期一般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可就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作出單方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發出公告。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離婚,由法院對消失的另一半發出公告, 公告期滿後,法院也可以單方面做出缺席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七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想向法院提出宣告下落不明配偶失蹤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1)公民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
(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宣告失蹤的程序
(1)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債權人、合夥人等其他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宣告失蹤。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6個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公民若是無法採取任何的方式聯繫到自己的配偶,那麼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請求,法院宣告後如果公民不想再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那麼需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也即配偶失蹤夫妻關係並不會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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