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一、夫妻感情破裂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可以起訴離婚,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三、起訴離婚的審理流程有哪些?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四、起訴離婚怎麼確定舉證責任?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五、起訴離婚證人出庭作證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六、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2)當事人應當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相關事項達成一致,並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3)當事人親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4)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且雙方親自領取離婚證。
綜上所訴,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協議和起訴兩種。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提交諮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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