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離婚的補償有什麼
女性都是很顧家的羣體,結婚後難免會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庭上,也就可能會把辭掉工作,安心的在家做個全職太太。
但是婚姻並不都是美好的,如果婚姻突然發生變故,那麼放棄自己生活,為家庭付出全部的全職太太,該不該獲得一些補償呢?
案情簡介
1987年,李一、王一雙方經媒人介紹認識,但因為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倆個人就只辦了婚禮,沒有領證,後來也因為種種原因,倆個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婚後兩個人生育一雙兒女,但是由於家裏生活條件不好,李一就去外地打工,一走就是26年,這26年裏,李一從來沒有問過老家的情況,王一也不知道李一在外邊有了新的家庭。
2021年,李一從外地回到老家,想和王一離婚,因為李一和王一是事實婚姻關係,雙方不能協議離婚,李一就以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與王一之間的事實婚姻關係。看到李一這樣喪盡天良,再想想自己這26年來對這個家盡心盡力,照顧父母、養育子女,王一心如死灰,同意了離婚。
看到母親同意了離婚,兩個孩子對父親的做法也是氣憤不已,覺得母親這26年來的付出太不值了,就將法律的矛頭指向生父。於是,他們提出,王一在婚後對子女及李一的父母盡到了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他應給予補償。而且他遺棄王一及其子女家庭成員的行為的十分惡劣,給王一、孩子還有自己的父母造成了無法磨滅的創傷,他還應給予精神賠償。
爭議焦點:
全職太太在離婚時可以獲得補償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李一給予王一家務補償15000元。
律師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王一在李一打工的26年中,始終對這個家盡心盡力,孝順父母,撫育孩子,可以説是盡了較多的撫養和贍養義務。而李一在打工期間竟然另組家庭,這是違背道德倫理的,李一的行為無疑是給王一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同時王一的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受到尊重,王一在夫妻中是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所以有權請求家務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家務補償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這種協商可以在協議離婚時確定,也可以在訴訟離婚中確定。如果在協議離婚時雙方達成一致,則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婚姻登記部門查明確實是雙方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需要給予離婚登記,雙方應自覺履行協議。
在訴訟離婚中,雙方對離婚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交由法院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予以確認。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以及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綜合考慮進行裁判。例如上述案件中的數額,即由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的結婚時間、子女大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照料方面的投入情況、雙方的經濟收入等因素酌情確定。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是起訴離婚,家務補償須由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法院並不會依法主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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