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怎樣認定
財產分割1.13W
下面由我結合相關法律來詳細例舉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認定: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指取得財產的原因發生在婚姻期間。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如不動產漲價)。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活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該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指取得財產的原因發生在婚姻期間。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如不動產漲價)。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活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該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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