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離婚後怎樣分割財產
1、如果雙方都決定離婚,不僅涉及到婚姻的正式終結,還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決定。
2、“協議高於法律”是民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由配偶擁有、共同擁有或部分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前款約定為書面約定。使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即使事後出現倒退,也必須按照上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協議形式。
3、因此,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裁決,如果法院判決,法院將決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具體結合案情來確定。總之,在實踐中,離婚時財產分割有三個一般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分割;個人財產屬於對方;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更多的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從收入轉化而來的各種財產和財產權。夫妻關係的有效期自婚姻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具體應包括:
(1)夫妻各自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利潤。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接受財產的贈與。
(5)一方或者雙方享有的債權。
(6)婚姻關係中結婚十年以上的復員、複員軍人的復員費和轉讓費。
(7)根據夫妻關係期間的合法收入為同居目的購買的其他物品。
(8)結婚後8年內,雙方應當在結婚前對所有房屋進行修繕和擴建,修繕和擴建後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
(9)一方或者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向其他企業投資的。
(10)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八年後的房屋和其他有較大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四年有價值的生活方式後,視為共同財產。
(11)夫妻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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