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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行使探望權子女能不能拒絕

離婚之後,夫妻雙方往往都會選擇採用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解決子女撫養的問題,因此也就產生了不直接撫養的一方需要探望孩子的需求。

父母行使探望權子女能不能拒絕

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需要父母雙方的陪伴和教育,也因此法律上規定了探望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保障間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起訴來保障自己探望子女的權利,對相關的方法和時間進行安排。

雖然在涉及探望權的訴訟當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父母一方要求對方協助自己行使探望權、爭取探望孩子的權利,但也可能存在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的情況。

我國法律沒有對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的情形做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人民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需要保護的法益來進行判決,本文中將對相關問題進行介紹。

一、如何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

雖然我國的法律原則上來説是保護探望權的,但是權利應當設置邊界,不存在可以隨意行使的權利,因此法律上為了保障探望權的正確行使,也設置了能夠對探望權進行拒絕的法定事由。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權,但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探望不會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但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暫時性的事由,一般情況下也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針對對方的行為提出的中止,而非對其探望權進行剝奪,同時也不是指子女對探望權的拒絕,針對子女拒絕探望權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也有相應的處理方法。

二、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如何處理?

在涉及到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訴訟中,可能並不構成中止探望權的事由,但是情況是子女自身拒絕探望,針對這種情況,法院一般都會做出特殊的處理。

首先在涉及到探望權的行使時,在法院判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對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應當在考量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和方式等時徵求子女的意見;即使是14週歲以下的,也要充分考慮其感受,按照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方式判決。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探望權的行使上,是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的,雖然我國法律對子女拒絕探望權如何處理沒有明文規定,但仍可參照學理和法律原則進行處理。

我國台灣地區對子女拒絕探望的,七週歲以下的在考慮子女的感受的前提下按照協議或者判決進行執行,直接撫養一方對另一方的探望有害可以舉證;七週歲以上的,如果能證實拒絕探望是獨立自主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支持被拒絕者行使探望權。

三、對探望權的判斷應當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我國也已經存在了相關的判決,針對子女拒絕探望權的情況,能被查實的子女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拒絕探望的行使的,人民法院會偏向於考慮子女的意願。

探望權雖然是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指向探望權和協助行使探望權,但探望權本身是依附於子女的利益存在的,設置的主旨在於保證子女健康成長,在完整的父母親情中能夠保證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查證子女確實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拒絕探望的,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望權不得不受到相應的限制;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權的,法院不予支持,更不能予以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的,建議首先和子女進行溝通,瞭解問題所在,讓孩子接受自己的探望和關心,才能更好的幫助孩子健康成長,探望權本身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需要以其保護的法益為中心。

如果在子女表達強烈意願拒絕探望時,強行探望會對孩子產生傷害,在受到阻攔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行使權利的要求也很難被支持,還是要重視子女的意願,理解和愛護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