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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經適房離婚怎麼分配?

法律規定經適房離婚怎麼分配?

一、法律規定經適房離婚怎麼分配?

離婚經適房分配,可以由雙方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取得的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傢俬、家電設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一)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三)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經濟適用房的房屋產權歸屬方面的問題,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出的話,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因為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是尊重夫妻雙方的自主協商,如果是在協商不成功的話,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