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離婚該怎麼分
經濟適用房的分割成為了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的爭議所在。經濟適用房的歸屬直接影響離婚時的分割。鑑於經濟適用房歸屬的不同,那麼經濟適用房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應該怎麼分割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在判斷經濟適用房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看有無證據證明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有證據證明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時,如有約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等,就認定為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否則,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任何一方所獲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對經濟適用房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若無約定可以作如下認定:
1、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買受人夫妻所有,辦理產權證僅是時間問題,取得房屋產權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婚前一方享有購房資格,但婚後夫妻如果不交納購房款,就無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對價,因此,該房屋的取得不論從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的時間上,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經濟適用房的交款時間始於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購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間跨度大,如果將經濟適用房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損失很大,且這種認定亦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令人信服,還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極大不滿,引發矛盾。僅將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依據是該部分財產價值形成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種情形下,購房一方與政府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全部履行,購房者對所購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出賣以外的處分權,故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房屋產權登記僅僅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能因為房屋產權的登記發生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
對經濟適用房分割時,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一併處理,司法實踐對該處理意見無分歧。
對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此時不應處理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的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理由:夫妻所欠的購房債務,其借款均支付給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經轉化為房屋價值,由於現在無法確定房屋的歸屬,也就不能確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擔該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可以告訴實際借款人,若配偶不償還借款時,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償,待清償完畢。
一般能夠購買到經濟適用房的都是因為家庭或夫妻存在特殊的困難情形,而此時結合購房款的支付情況,才能對經濟適用房的進行定性,區分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不一樣的情況下,對經濟適用房的分割也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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