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又懷孕引產怎麼處理
一、監外執行又懷孕引產怎麼處理?
如果監外執行期間又懷孕引產的可以繼續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監外執行的監督
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期滿前,監獄應當派幹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當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監獄以發函的方式調查保外就醫犯的病情變化時,罪犯若想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只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開一個病情尚未好轉的證明寄往監獄,監獄就可以以此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局,辦理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手續,即可按程序審批。這一規定顯然失之過寬,漏洞也很多,難以實現對病殘鑑定的監督和制約,使權錢交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有機可乘,導致以保代放和收監難等問題的出現。
因為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過,被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不能有性生活,所以罪犯懷孕的這種現象也很正常。而懷孕引產的話,也必須要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用來恢復身體,這種現象其實也反映出了,對於監外執行的監督,確實存在一些實際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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