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毆打他人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毆打他人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毆打他人應當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為十年。“多次”尋釁滋事行為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為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為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為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法律的滯後性和侷限性所致,法律規定過於籠統,法律和司法實踐之間出現嚴重脱節,使執法者在執法尺度和執法效果上如何把握無所適從。
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所以,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二、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毆打他人如何認定?
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上作絕對地區分,兩者可以交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處理,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為完全可以併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法律規定對已受過的處罰期限予以折抵。
多次”行為必須是同類型的犯罪予以疊加值得商榷
不少辦案人員認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中的同一類型要達到多次,否則,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也是以這樣的標準執行。
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為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此舉無意逆輕刑化和訴訟經濟原則而上,恰恰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有力體現。
在日常生活當中無緣無故的毆打他人將是屬於一種尋釁滋事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那麼將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如果説是多次毆打他人,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相對來説處罰力度是比較大的,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一種情節是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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