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區別是什麼?
觀看電視時,新聞報道中總會報道某某團體尋釁滋事或者某地發生毆打他人案件。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都是違法行為,都需要承擔法律後果。輕則拘留罰款,重則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還有很多人對於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編為大傢俱體介紹兩者的區別!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對尋釁滋事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勞動教養或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是指造成人體的疼痛,一般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毆打他人並造成傷害的,視其傷害的程度(輕微傷、輕傷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或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説,兩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確的,但在辦理案件的實際工作中,對二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常常發生較大分歧和爭議。究其原因,是我們辦案人員對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還不夠。為此,筆者結合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實踐,談談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後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二者行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説起意,有的是為了爭奪稱霸的勢力範圍,有的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為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發;而後者,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後者表現的較為單一。具體地説,前者的表現形式有:
(1)因其不軌的行為受到批評、斥責而大打出手;
(2)對互不相識的人在人多擁擠的地方故意製造混亂,橫衝直撞;
(3)兩人或多人糾合在一起竄街掃巷,攔阻車輛;
(4)在公共場所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毀壞佔用公私財物;
(5)在公共場所攔截、追逐他人或者進行辱罵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鐵棒等兇器,在新民市某村毆打業主戴某、砸壞雞蛋44斤,價值92.4元。辦案單位以尋釁滋事呈報勞動教養。
總之,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主要區分點集中在毆打他人的事情起因以及毆打對象和手段都具有不同的特點。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都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造成一方輕傷或者是傷亡,情節嚴重,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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