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申請宣告失蹤的,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之間若感情破裂是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離婚的,但是如果一方失蹤了,被宣告失蹤後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嗎?
申請宣告失蹤後是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後,若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依法判決予以離婚。
實踐中,法院在處理被告被宣告失蹤或者確無音訊一類離婚案件的基本條件是:
1、被告人失去聯繫的時間必須是兩年或兩年以上,且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基層組織的相關證明;
2、經查明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或者在法院審理期間雖有信息但查無住址;
3、法院開庭前應以公告形式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訴,被告失蹤的時間和應訴時間加一起已滿兩年後仍不來應訴的;
4、被告在應訴後仍處於失蹤狀態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5、法院審理後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也可採用公告形式送達,自發出公告起經60天即為送達;
6、對於一方失蹤,另一方訴訟只要求離婚的,不申請宣告失蹤者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並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法律文書採用公告送達方式。
應當指出的是,一方下落不明而提出的訴訟離婚不能按宣告失蹤後訴訟離婚的程序進行,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且該後果也不一樣。
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人的死亡,與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也就是繼承開始之時;
而判決離婚只是婚姻關係的終止,下落不明的一方財產可委託他人代管,其配偶無法繼承。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這是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
只要自下落不明人與家庭無通訊聯繫之時起算,至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時止,其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決准予離婚。
如果能證明下落不明人已經死亡,或婚姻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無須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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