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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子女離婚

婚前子女離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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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子女怎麼分割財產



    《新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