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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先後對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麼

查封先後對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麼

被執行人的財產一般屬於需要執行的財產,所以如果被執行人需要拒絕履行的情況下一般是會被查封的,這也算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對執行人來説是強制使他執行的情況。

一、查封先後對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麼?

“一個原則”:即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則上應當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負責查封財產的處分。

“兩個例外”:即在上述的處理原則之外,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由在先查封的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第一,在先查封的債權即為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雖未進入執行程序,但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查封的債權以及執行費用等後無剩餘的;第二,在先查封債權對查封財產已經進入財產變現程序,且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的優先受償債權以及執行費用後能夠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在先查封債權的。

二、分配順序及注意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到場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交被執行人一份,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扣押的財產、扣押後,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扣押財產是在執行階段,由被執行人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對被查封,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人民法院查封。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扣押的財產、扣押財產時。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被法院輪候查封的這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查封財產的法院雖然都有執行權,但是在執行順序上必須要依法進行。對於被查封人而言,對已經被查封和凍結了這些財產幾乎就沒有自由支配的權利了。人民法院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司法部門自然會按照法律制度的規定,依先後順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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