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是否按保全的先後順序?
一、財產分配是否按保全的先後順序?
保全財產分配的順序是按照採取措施的先後順序。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雖然當事人在法院中申請保全了財產保全,但其債權仍屬於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擴展資料:
1、《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在實踐中,債權人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對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財產分配是按保全的先後順序的,如果對於離婚財產不能通過協議分割的,那麼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分割財產,嚴重的情況下還應當聘請律師,對於敗訴方也還要支付訴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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