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財產如何分配輪候查封的財產
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後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明確了可以採取輪候查封,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試行)》第90條之規定,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或其它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其實,這兩個規定並不矛盾。也就是説,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與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輪候查封就是指對於被查封人的財產因為不同的債權主張有多個查封,在先的查封原則上是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個可執行的財產,那麼在先的查封即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了,其他執行人可以參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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