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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財產優先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一、查封財產優先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查封財產優先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輪候查封同一財產,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按查封的順序清償債務。除此之外,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財產處置時,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果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

凍結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對於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在出現查封的情況下,一般是由於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法的行為,導致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罰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經濟案件的處理上,還根據涉案金額來認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財產 分配 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