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個人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查封個人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到場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交被執行人一份,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扣押的財產、扣押後,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扣押財產是在執行階段,由被執行人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對被查封,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人民法院查封。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扣押的財產、扣押財產時。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二、“一個原則”和“兩個例外”
“一個原則”:即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則上應當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負責查封財產的處分。
“兩個例外”:即在上述的處理原則之外,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由在先查封的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第一,在先查封的債權即為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雖未進入執行程序,但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查封的債權以及執行費用等後無剩餘的;第二,在先查封債權對查封財產已經進入財產變現程序,且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的優先受償債權以及執行費用後能夠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在先查封債權的。
對於個人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情況下,肯定是涉及到具體的懲罰情況的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個人查封財產的分配情況認為不符合法律適用規定的,則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合法的申訴或者上訴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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