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其實據不完全統計的結果來看,生活當中有很多的夫妻生活根本就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差別就在於雙方沒有領離婚證而已,夫妻之間相互的財產收入狀況對方都不是特別的清楚,所以就發生過簽了自願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後又反悔的這種狀況。那麼,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離婚協議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後悔無門的情況。那麼,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 首先,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 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於無效協議;
3、 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説法。
4、 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為了儘快解決離婚麻煩,往往沒弄清楚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很危險的。很多人會忘記將貸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在內就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特意強調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以致最後後悔莫及。
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最頭疼,也最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這種情況時,就可以選擇請律師幫忙收集證據,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有着獨特的優勢,如在收集對方公司股權時利用律師證及律所的證明就可以順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證據。
最後,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即使簽訂了,可以拿到律師那裏幫你看一下有沒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了,可以選擇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在正常情況下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沒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只要自願簽字就代表着發生了法律效力的。不具備法律效率是建立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當中約定的內容存在着欺騙,對方沒有將真實的收入狀況如實的告知,那這樣的話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來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並且主張訴訟重新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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