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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效力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在實踐中,也有很多離婚夫妻選擇協議的方式來分割財產,但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
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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