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法律效力合理嗎?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法律效力是合理的。離婚協議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的,並且沒有明確為是否已經依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説,簽訂協議後,不管最終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該協議關於財產問題的約定有效。之後,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訴至法院,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法院裁判依據。
二、相關內容拓展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以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一規定和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不一樣,依據該解釋,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訴至法院,離婚協議就不可以作為法院裁判依據。並且,這裏的反悔似乎不僅包括對離婚反悔,還包括同意離婚,僅僅對財產分割反悔的。兩個同一階位的法律對同意問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依據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應該適用司法解釋三。
但是,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這個問題上,司法解釋三並沒有完全替代司法解釋二,因為解釋二第八條還有一層意思,已經依據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的,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義務,另一方訴至法院,法院還是認可其效力。經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就更不用説了,這時候離婚協議內容已經成了生效裁判文書內容,任一方如不執行,對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夫妻如果選擇離婚的需要先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最終協商達成一致的需要簽訂一份財產分割書,內容經過雙方閲讀和協議並且自願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財產書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其中一方不得一任何方式脅迫、威脅、逼迫另外一方進行簽訂,否則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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