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保險分割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保險分割是怎麼樣的
婚後投保
1、父母給孩子買的保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條後半句: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若夫妻一方的父母明確約定贈與或遺產繼承屬於其孩子個人的,這樣保單就有了巨大的財產保全優勢,歸為婚內個人財產。
因而,父母配置保單明確被保者是他們的孩子,就算是婚後買的,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
2、夫妻共同交費
婚後夫妻共同繳費配置的保險,因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所以不管是以一方還是雙方名義買的,都視為夫妻共同購買的,歸為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可分割已經交的費用或退保後的費用。
3、各類人身保險金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被保者發生人身傷害或疾病等而獲得的各類人身保險金的,參照《民法典》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財產”。所以,這部分保險金歸為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此外我國《保險法》規定,只要投保時,被保者和投保人處於婚姻狀態,就具有保險利益,婚姻關係解除對保單的繼續有效是不產生影響的。
而且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很多長期保單若在繳費期間內選擇退保,會造成比較大的損失,因為客户只能拿回賬户的現金價值。最好的辦法還是夫妻雙方友好協商後,一方補償另一方等額的現金價值,並進行受益人變更,讓保障延續下去。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財產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僅只有工資,還有其他額外的收入。即便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過程中並沒有掙一毛錢,但是在離婚的時候,所有的財產還是需要進行平均分割的。不過沒有過錯方的可以要求有過錯方進行損失賠償,或者是財產少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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