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查不到對方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查不到對方財產怎麼辦?
離婚查不到對方財產的辦法如下:
1、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
此項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的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還持有懷疑的態度,還有一些非專業的調查公司在調查時可能會違法調查,得到的證據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採信。
2、聘請專業的律師調查
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去相關部門調查。除了公司、單位等非國家機關可能會碰壁外,像國家的工作機關應該都可以調查財產。
3、申請法院調查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當事人不知道的財產存在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但是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線索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離婚查對方財產的方法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户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二)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調取。
(三)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户信息查詢取證
一般來説,股票賬户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
(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
(2)股票資金賬户內的餘額。
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於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在離婚過程當中,肯定首先需要清楚瞭解一下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些情況下,其中一方當事人對於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擁有狀況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如果當事人不能夠親自到銀行調取的話建議找律師來幫忙解決。
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不會有太多人去關注具體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故此也就並不會清楚結婚期間具體積累了多少共同財產,這也是造成離婚財產糾紛頻發的一個原因。對於財產不明的情形,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是一定需要先確定一下具體共同財產的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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