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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房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房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現實中,有很多夫妻因為共同房產的分配而爭論不休,這種情況下協議離婚自然是無妄了,不過卻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法官在判決夫妻離婚的同時,就會對共同房產的分配一併作出處理。那此時起訴離婚房產的分配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

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於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二)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

此時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於個人財產。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還貸

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於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補償原則。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

《婚姻法解釋(三)》既沒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裏,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説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房產的歸屬。

對於婚前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準: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此時,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六)婚前辦理按揭,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房產證

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除非有特別説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之間共同房產的情況其實是比較複雜的,就包括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況。因此,針對不同的情況,起訴離婚房產的分配也是不一樣的。並且由於房產屬於不動產,具體的分配方式也與動產的分配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