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無產權房子離婚後分配是怎樣的
1、夫妻雙方協商處理。農村沒產權證的房子,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達成一致。如雙方對房屋存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自建房均不享有所有權,雙方均無權請求房子歸自己。但可就房屋居住、使用以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雙方協商解決,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考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該房屋,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
2、補辦產權證,再分配。如是農村房產證丟失或沒有產權證,可以申請補辦產權證,去有關部門進行農村房屋不動產權登記,再辦理產權證。有產權證之後,再根據房屋面積的大小進行均分。應按所得房屋產權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離婚不管是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先緊着雙方進行協議,只有雙方的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判定裁決。人民法院進行分割的都是有權利人的財產,沒有權利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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