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調查公共財產的方式有什麼?
一、離婚案調查公共財產的方式有什麼?
在離婚案件中,更多爭議存在於財產分割方面。而掌握確實的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成為分割財產案件的關鍵。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一)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户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 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户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 怎麼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二)律師調查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 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
(三)物業調查
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着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願意捲進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四)法院調查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於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
二、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夫妻雙方在婚後也是會出現各種的感情問題,雙方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辦理離婚手續的,在辦理離婚時只有通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在離婚時也是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但是在處理財產時也是經常會發生爭議,那麼這時就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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