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前財產保全查對方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一、離婚訴前財產保全查對方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1、自行調查
自己調查可以調查對方擁有的存摺、房產證、工資收入等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方有心防你,即是是這些財產你也可能調查不到。工資收入也有可能因為公司的規定被拒絕調查。
2、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
此項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的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還持有懷疑的態度,還有一些非專業的調查公司在調查時可能會違法調查,得到的證據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採信。
3、申請法院調查
很多朋友會説那我申請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請法院調查。此種方式看起來是最佳的方式,沒有風險、也不用花很多錢。
4、聘請專業的律師調查。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財產保全後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民法典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條件,也必須是要確認對方有可以被保全的財產才行,因此,關於對方財產收入的相關證據材料應該是由申請人自己提供的,如果通過律所也很難調查對方的實際收入,必要的情況下只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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