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非婚生子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非婚生子是否有效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
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夫妻間不存在一方凌駕於他方的特權,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此類問題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利益,一旦自己的問題處置存在較多的爭議,就會導致權益的損失,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儘量不要觸碰法律不允許的方式,只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的就可以的合理的處置,不過存在較多的程序操作,所以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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