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佔有權嗎?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土地佔有權,但是是具有一定時間限制和條件限制的土地佔有權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才有增加投入、用心養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週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範圍內的處分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當中需要明確約定土地佔有權歸屬問題,但是對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規定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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