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父母贈與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夫妻財產父母贈與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二套房,可以單獨贈與男方。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二、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結婚時父母贈與的房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若是後續有進行財產分割行為的,就與其無關。同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在平時的生活可以進行明確分割,這樣在辦理離婚時就不會過於繁瑣。離婚案件的辦理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本人進行辦理,若有孩子的還需要進行撫養權的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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