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夫妻間不存在一方凌駕於他方的特權,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
二、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哪些?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夫妻對共同財產處置要協商着來,任何一方都不能私下處理。如果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即使是訂立合同,如果不是雙方意思表示,這樣也是無效。雙方離婚後,一方存在隱藏財產情況,當事人還可以起訴,對未分割的部分重新分割,自己是無過錯方,能夠多爭取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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