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算夫妻共有財產?
一、父母贈與子女算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贈予子女一方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約定除外。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説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説明是隻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定的出台有利於糾紛的公平解決。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必備要件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共同財產制研究》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係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係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裏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父母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產,一般不會納入共有財產的範圍,而且這份財產另一方也沒有任何權利分割,但如果父母是特別指明贈與夫妻兩個人的,那麼情況肯定就會有所改變,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財產的方式都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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