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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是不產可以的,夫妻一方只對處理自己的財產,對於另一半的財產是無權處置的,即使處置了,也是無法生效的。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任何人都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若是在訂立遺囑時,涉及到了與其他主體的共同財產,此時可能導致該遺囑部分無效或者是全部無效。但若是在分割遺產時,沒有任何人對財產的歸屬提出異議,此時法院也不會判決該遺囑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