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婚前財產協議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可以將婚前財產協議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十九條之規定,雙方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所以,是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財產約定公證是指依法將要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或者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約定,經公證機關依法對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以是否登記結婚這一事實為依據,公證分為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二、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麼夫妻再婚姻期間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如果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再婚後雙方也可以簽訂相應的協議來將婚前財產更改為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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