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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藏匿財產怎樣查不出來?

離婚藏匿財產怎樣查不出來?

一、離婚藏匿財產怎樣查不出來?

離婚藏匿財產只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就有可能查不出來,在不知道對方財產是否存在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你可以提供相關線索,如果對方在離婚時、轉移、變賣、隱匿、夫妻財產的,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轉移、變賣、隱匿的這部分財產。

二、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一方有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為時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並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裏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後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

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確屬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遇到上述種種情況,您必須對對方隱匿或否認的財產進行舉證。您可以自己進行一些簡單取證,例如,如果對方隱匿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到對方的單位去調查。

但是如果共同財產涉及到知識產權、公司股利等方面,則取證的難度就較大了;而且即便是簡單的調查取證,如果受到當事人的阻撓也是困難重重的。如果確有取證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夠提供必要的線索,則在此建議您聘請律師取證。

新《民法典》對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行為,給以了懲罰性的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也並非是所有的隱瞞財產的行為,都會被司法機關所發現,這是由於這些民事主體的行為,一般都是採取合法的方式作為偽裝的。但是司法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後,就會盡力在限定的期限內,查出對方隱瞞、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