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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財產證明拿不出來怎麼辦?

一、離婚分財產財產證明拿不出來怎麼辦?

離婚分財產財產證明拿不出來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一方所有的,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男女雙方平均分配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地點:

首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然後,需要雙方拿着前面的材料去當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手續、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在分財產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就會按平均的原則來進行分配財產,但具體的也會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一方存在有過錯,那麼受害方是可以要求多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標籤:財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