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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交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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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交叉管轄
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分別不同情況按照一 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 1. 一般地域管轄 即一般情況下的地域管轄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一般地域管 轄的情況包括兩種: (1) 原告未經行政複議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 (2) 原告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提 起訴訟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情況的地域管轄制度。在具體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權 時,特殊地域管轄優越於一般地域管轄。按照《行政訴訟.。希望對你的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轄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