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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取證需要什麼證明?

財產分割取證需要什麼證明?

一、財產分割取證需要什麼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説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户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説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二、離婚案件取證應注意什麼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是,這些材料的證明力需要通過法庭確認。手機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閃存封閉性的特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應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電子簽名法也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手機短信作為一種電子簽名的方式,其證據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

但是,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提交時應注意註明手機型號、發送接收的時間、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等,最好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另外,手機短信應還有其他證據相佐證,這樣使得手機短信具備更強的證明效力。

根據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它除了要求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外,還要求證據的收集、提供甚至審查等環節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對於私自偷拍偷錄行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覆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後果,不利於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 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司機在進行離婚的判決時,一般情況下會尊重夫妻雙方的意見,如果就一些問題或者分歧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司法機關是允許並且合法的。財產分隔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準確的認定和分割,應當協助司法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文件,避免認定錯誤或者有違法行為產生。

標籤:分割 取證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