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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作證明人應付什麼責任?

離婚財產分割作證明人應付什麼責任?

一、離婚財產分割作證明人應付什麼責任?

任何協議,只要不違法,不是受脅迫,而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取決於是否有見證人。

當然雙方都認為需要有見證人,則另當別論,但見證人不是簽約主體,也不是第三方,因此只需在協議簽章處增加見證人即可。見證人只起到證明當時情況的作用,沒有合同上的法律責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責任.見證人只是這件事的證明人,在協議書中無主體資格,沒有必要把證人另列為一方。在協議書的後邊,讓證人簽上字是有好處的,在一旦發生爭議時,可以此為證,請求他們出庭作證。

合同只需要雙方簽訂而不需要第三人見證或公證,但律師見證或公證機關公證的話,可以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內容,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只不過也要看合同內容、性質及法律規定,如果是不違法的合同,有雙方的簽字,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只不過如果合同內容涉及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那就是無效的。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經過民政婚姻登記部門確認。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提出該問題在於沒有了解清楚證明人即見證人,只是在離婚場合中起到個見證的作用,不存在法律效應或者第三方責任性質。只是對於他們的行為起到見證,若是以後需要見證,則其起到見證的作用,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