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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公證麼?

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公證麼?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公證麼?

離婚後財產分割不需要公證,只要雙方對財產分割內容協商一致即可,協議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公證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協議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將來紛爭的產生,因此並不是必須的程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時個人財產的認定

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儘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同程序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存在異議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