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供財產分割證明嗎?
一、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供財產分割證明嗎?
1、離婚的時候並不需要提供財產分割證明,而是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結婚證、以及結婚證等的相關材料。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對於協議離婚的情形,首次帶着離婚協議書等的材料提出登記離婚請求的時候,並不能獲得離婚證,而是需要經歷一個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__婚姻登記處; 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在我國男女雙方在獲得離婚證之後,可以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關係。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採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於採取協商方式離婚的情形,提出離婚登記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離婚協議書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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