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超過第九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否能享有勝訴權,就要看你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法院將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又稱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2、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首先,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次,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採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佔50%。
財產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離婚夫妻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很顯然,大部分人其實都想要在這個時候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在互不相讓的情況下,自然也就會因為財產分割而產生爭議。此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協商處理共同財產,那麼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對共有財產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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