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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應如何處理

同居1.06W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後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