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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財產分配異議如何提出

一、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財產分配異議如何提出

按照法律規定財產分配異議如何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容和種類

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案件中,根據法院裁定結果不同,會形成兩種不同的訴(也即不同的案由、訴訟參與人和訴訟請求),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此外,在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中,可能會形成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對駁回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案外人為原告,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同時應視被執行人的態度確定將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所主張實體權利時)或第三人(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所主張實體權利時)。

(1)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2)訴訟參與人:原告為案外人,被告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作為第三人);

(3)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此外,亦可在訴請中請求判令確認執行標的之權利歸屬。

(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經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對中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執行申請人可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申請執行人為原告,案外人為被告,同時應視被執行人的態度確定將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時)或第三人(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時)。

(1)案由: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

(2)訴訟參與人:原告為執行申請人,被告為案外人、被執行人(或作為第三人);

(3)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許可對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511條和512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在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中,亦可形成“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該訴是指在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參與分配的案件中,執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後,如果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對異議人的意見提出反對意見,異議人有權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出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按照案由分可以分為執行行為異議之訴以及執行標的異議之訴。財產分配異議屬於執行行為異議中的一種。執行異議按照提起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