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依法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二、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上訴人的範圍: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法院是圍繞着證據判決的,法院的判決書並不是為了迎合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説,真的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對財產分配有異議也只能按照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執行。如果只是一審,但超過15天都沒有找到任何證據,也失去了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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