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依法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二、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上訴人的範圍: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法院是圍繞着證據判決的,法院的判決書並不是為了迎合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説,真的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對財產分配有異議也只能按照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執行。如果只是一審,但超過15天都沒有找到任何證據,也失去了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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