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給夫妻其中一人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遺囑公證給夫妻其中一人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遺囑明確給一方,視為一方所有。未明確給誰,為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相關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就是屬於被承繼者所留下的遺產,對於這份遺產是可以指定分配給誰的,而對於是指定是給夫妻中其中一個人的,那麼此遺產就會按個人財產來進行擁有;所以,對於繼承者在分配遺產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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