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各立遺囑有用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各立遺囑有用嗎?
夫妻雙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就各自對共同財產立的遺囑無效,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訂立遺囑,然後簽字才有可能會具有司法效力。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該部分損失。”
二、夫妻共同遺囑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夫妻共同遺囑的有效性要考慮以下方面:
(1)合立遺囑人通過訂立合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死後各自或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
(2)合立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相互之間的信賴以及特定家庭關係而作出的,它不完全等同於契約之合意行為,這種與特定人身關係相聯繫的合立遺囑,是人身關係的自然表達,能夠保證家庭財產流轉關係的安全運行。在遺囑方式的有效性問題上,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既是對死者遺願的尊重,也避免或減少了遺產繼承關係的不穩定。
(3)遺囑是否有效取決於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具備,但主要還是遺囑的實質要件,即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是否只處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無論是單個遺囑還是合立遺囑,其有效必須符合這三要件,至於形式有效性問題,則可根據不同遺囑形式之成立要件確立。
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用來訂立遺囑,但是必須要由雙方協商之後,擬定遺囑內容並且雙方都在遺囑上簽字,此時該遺囑才有可能會有效。若是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先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然後再各自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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